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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于贵彬与张凤琴、宋长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贵彬,张凤琴,宋长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501号原告:于贵彬。被告:张凤琴。被告:宋长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贵彬与被告张凤琴、宋长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贵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郝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