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于贵彬与张凤琴、宋长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贵彬,张凤琴,宋长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501号原告:于贵彬。被告:张凤琴。被告:宋长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贵彬与被告张凤琴、宋长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贵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郝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