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民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张XX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张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818号原告李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张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