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641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军,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龙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军与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度经人介绍认识,三天后便订婚,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结婚没几天,被告便去青岛务工。后原告也去了青岛,被告向原告要订婚的彩礼钱。原告买一件衣服被告也骂,原告的老人有病在家,原告有时回来探望,被告也骂,说又花了他的路费钱,并夺取原告辛苦打工赚的9600元。综上,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应尽快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请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原告的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辩称,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返还陪嫁,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6月10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婚前陪嫁现在被告处的有,一套组合橱(三组),一套布艺沙发(单人一个,双人一个,三人一个),一张木头桌子,一个梳妆台,一台澳柯玛冰箱,一台小鸭牌双筒洗衣机,12床被子,12床被单。原告关于婚前陪嫁一辆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爱玛自行车,一台32存液晶电视(牌号不清楚),一辆摩托车(型号、牌号不清楚)的主张,未有提供证据证明。婚后置办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一辆济南轻骑牌110型二轮摩托车,现在被告处。双方一致认可该车的现值为1000元。被告赵某关于原告的陪嫁系我方委托其购买,不同意返还的辩解,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陈述;二、结婚证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自愿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婚前陪嫁系其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其陪嫁的具体数目以本院实际查明的为准。原告关于婚前陪嫁一辆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爱玛自行车,一台32存液晶电视(牌号不清楚),一辆摩托车(型号、牌号不清楚)的主张,未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婚后置办的一辆济南轻骑牌110型二轮摩托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被告赵某关于原告的陪嫁系我方委托其购买,不同意返还的辩解,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张某以下陪嫁财产:一套组合橱(三组),一套布艺沙发(单人一个,双人一个,三人一个),一张木头桌子,一个梳妆台,一台澳柯玛冰箱,一台小鸭牌双筒洗衣机,12床被子,12床被单。三、婚后置办的一辆济南轻骑牌110型二轮摩托车依法分割后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财产分割款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