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何中华与杨磊、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华,杨磊,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何中华。被告杨磊。被告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中华诉被告杨磊、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38元,减半收取9919元,由原告何中华负担。审 判 长 李夫宝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索铁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璇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