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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何中华与杨磊、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华,杨磊,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何中华。被告杨磊。被告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中华诉被告杨磊、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38元,减半收取9919元,由原告何中华负担。审 判 长  李夫宝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索铁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璇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