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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刘宏伟,男,汉族。被告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伟诉被告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宏伟负担。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