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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刑执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罪犯李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浪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289号罪犯李浪,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1日,达州市通川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通川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罪犯李浪于2013年5月17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为140分;2015年3月5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折标准考核分10分;积分共计15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浪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监区劳动车间从事制衣生产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为140分;2015年3月5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折标准考核分10分;积分共计15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