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民初字第00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吴凯宝与金港镇柏林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凯宝,金港镇柏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223-2号原告吴凯宝。委托代理人陈青青。被告金港镇柏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柏林村。负责人谢建兴,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凯宝与被告金港镇柏林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凯宝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凯宝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凯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9元,由原告吴凯宝负担。审 判 长 袁 斌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