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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顺商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与罗景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罗景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商初字第00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住所地丰县向阳中路7号。负责人巩尊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艳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海玲,该公司员工。被告罗景州,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诉被告罗景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