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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志青因与胡红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青,胡红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060号原告周志青,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机灵,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红权,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原告周志青因与被告胡红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受理,2015年9月7日原告周志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胡红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志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青撤回对被告胡红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周志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路帅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