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黄某某与刘某甲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蓬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鲁涛,蓬安县司法局兴旺司法所工作人员,受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申请人黄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鲁涛,蓬安县司法局兴旺司法所工作人员,受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申请人刘某甲,女,汉族。申请人刘某某、黄某某称:二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刘某甲的父母。1997年5月,被申请人刘某甲外出务工,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刘某甲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某甲系申请人刘某某、黄某某的女儿。1997年5月,被申请人刘某甲外出务工后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多方查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29日发出寻找刘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某甲从1997年5月下落不明至今,刘某某、黄某某作为刘某甲父母,申请宣告刘某甲失踪,本院依法发出寻找刘某甲的公告,公告期满后刘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刘某某、黄某某申请宣告刘某甲失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刘某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卢文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