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与程沙风等人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鄄城县支行,程沙风,刘丽,牛庆民,张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6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鄄城县支行,住所地:鄄城县。负责人:孙浩青,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程沙风,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执行人刘丽,女,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系程沙风之妻。被执行人牛庆民,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金峰,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申请执行程沙风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金峰之妻范双格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春信用社有存款3800元,现依法划拨上述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金峰之妻范双格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春信用社的存款38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王思军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玉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