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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4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齐春英与贾艳昭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996号原告齐春英诉被告贾艳昭、计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雷俊平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许艳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