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4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齐春英与贾艳昭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996号原告齐春英诉被告贾艳昭、计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雷俊平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许艳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