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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商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商初字第2589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萌,济南市中明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同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6月18日至2013年11月1日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48万元,以上借款被告均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的利息及还款时间,被告自2013年6月18日借款至今均未支付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偿还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万元;2、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6月1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立案侦察,同年12月20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0月起诉至本院。本案所争议的标的包含在刑事案件中,原告已到公安机关进行申报登记,且已予以部分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戚文波审判员  张秀娟审判员  耿 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金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