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4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庄晓华与被告王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晓华,王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4634号原告庄晓华,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金五台子乡金五台子村899号。委托代理人郑连伟,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新民市新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印,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晓华与被告王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晓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晓华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