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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6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湛园园、陈园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湛园园,陈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14-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负责人:陆锦绣,总行监事长。被执行人:湛园园,男,汉族,1982年5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陈园园,女,汉族,1985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申请执行湛园园、陈园园(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77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5���5月1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湛园园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磨子潭路以西光彩大市场C15号楼111铺、211铺(产权证号为31802**),及C15号楼112铺、212铺(产权证号为31802**)两套门面房。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将查封的门面房以84万元的价格抵付给申请人,以清偿84万元债务,本院以(2015)六裕执字第00614-3号执行裁定书确认裁定抵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湛园园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磨子潭路以西光彩大市场C15号楼111铺、211铺(产权证号为31802**),及C15号楼112铺、212铺(产权证号为31802**)两套门面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