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清与湖南众为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635-1号申请执行人张清。被执行人湖南众为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潭民一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众为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众为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行人湖南众为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000元的范围内予以划拨。(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应援审 判 员 吴湘平审 判 员 赵思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