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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顾霆与苏州悦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154-1号原告顾霆。委托代理人文春兰。委托代理人鞠文英,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悦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99号B5。法定代表人汪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英,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霆诉被告苏州悦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顾霆负担。审 判 长  刘佳政人民陪审员  王中一人民陪审员  陆花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阮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