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供电分公司诉被告益阳双强化工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供电分公司,益阳双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729号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北路99号。负责人杨立付。委托代理人丁巧。委托代理人张帝寰。被告益阳双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会龙路358号。法定代表人陈桂文。委托代理人夏骞。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益阳双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巧、张帝寰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夏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2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GDH010900169的供用电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电力,被告用电容量共计15900KVA,用电性质为大宗工业用电,采取高供高计方式计量,电费按月结算,如发生欠费当年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自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履行各自义务。但2015年5月,被告突然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电费,截至2015年5月27日,被告欠费5328538.58元,原告向被告发出了电费往来对账单,被告无异议。2015年5月31日之前一次性交清全部欠费,否则原告有权加收电费滞纳金并中止供电。但时至今日,被告依然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电费5328538.58元及逾期滞纳金31971.23元(计算至起诉之日2015年6月3日)共计5360509.91元。被告辩称:对电费本金没有异议,但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整。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GDH010900169的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电力,被告用电容量共计15900KVA,用电性质为大宗工业用电,采取高供高计方式计量,电费按月结算,如发生欠费当年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按合同履行义务。2015年5月,被告开始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电费。截至2015年5月27日,被告欠费5328538.58元。原告向被告发出电费往来对账单,要求被告在2015年5月31日之前一次性交清全部欠费,否则原告有权加收电费滞纳金并中止供电。被告对欠电费5328538.58元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供用电合同关系。原告按合同向被告供电,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按月支付电费。原、被告对所欠电费的金额5328538.58元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电费5328538.5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迟延缴纳电费的违约金,合同约定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本院认为该约定过高,酌情调整为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至起诉之日2015年6月3日为15985.6元。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所欠电费5328538.58元及违约金15985.6元(计算至起诉之日2015年6月3日)共计5344524.18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益阳双强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供电分公司所欠电费5328538.58元及违约金15985.6元(计算至2015年6月3日),共计5344524.18元;二、驳回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供电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32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4320元,由被告益阳双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杏人民陪审员 李淑娥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舞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