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二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田玉花、杨惠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1676号原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亚磊,该公司员工。被告田玉花。被告杨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玉花、杨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昌晓艳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冬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