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任勇申请执行向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112-1号申请执行人任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四川省叙永县人,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向晓萍,女,汉族,生于1965年,四川省德阳市人,大专文化,绵阳顺天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四川省广汉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任勇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45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向晓萍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涪民初字第45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