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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商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燕与王郭华、赵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王郭华,赵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商初字第2568号原告赵燕,女,汉族,1985年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王郭华,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济南市。被告赵瑞,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济南市。原告赵燕与被告王郭华、赵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燕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燕撤回对被告王郭华、赵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赵燕负担。审判长  戚文波审判员  张秀娟审判员  耿 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明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