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许小发与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发,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陈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11号原告:许小发,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吴东光,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陈世笔,董事长。被告:陈进,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发与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小发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陈进银行存款7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许小发提出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小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陈进银行存款7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道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