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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商初字第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张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张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9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钱剑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天睐,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张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顾仁杰人民陪审员  顾福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钱林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