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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庆福与张庆丰、冀州市周村镇枣园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077号原告:张庆福。被告:张庆丰。被告:冀州市周村镇枣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宝才,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福与被告张庆丰、冀州市周村镇枣园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乔学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