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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立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景荣与王泽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张景荣,男,汉族,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侯玉亭,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泽民,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荣诉被告王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荣撤回对被告王泽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张景荣承担。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卫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