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83号原告:代某某,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赵某某,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闻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