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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丽华与陈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华,陈洪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陈丽华,农民。被告:陈洪星,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陈丽华与被告陈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文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范小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