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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少民初字第5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5021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屹,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星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沈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