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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范运安与仙桃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34号原告范运安,女,194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陈雷,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阚继军,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仙桃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巍。委托代理人孙豪,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运安诉被告仙桃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运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运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1元,减半收取830.5元,由原告范运安负担。审判长刘耀华审判员李喜善人民陪审员胡政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谢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