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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163号原告莫某某,女,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被告薛某某,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莫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莫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丽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