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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立辉与艾彦林、左改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辉,艾彦林,左改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马立辉。被告艾彦林。被告左改珍。原告马立辉诉被告艾彦林、左改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立辉、被告左改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彦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立辉诉称,2014年10月1日,被告艾彦林以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我借款70000元,并口头约定几天后就可将此笔借款偿还给我。2014年10月14日,被告艾彦林又以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我借款800000元。可直到现在,被告艾彦林也未偿还我借款。虽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艾彦林未偿还。因此笔借款属于二被告共同债务,我的钱都是从别人手里拿的,现在别人追着我要帐。故起诉,要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我借款87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2014年10月1日借条及借款合同各一份。2、2014年10月14日借条及借款合同各一份。被告左改珍辩称,我和艾彦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艾彦林从来没有给我说过他外面有债务,艾彦林借钱我不知情,艾彦林没有给我,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我和艾彦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经济是独立的,艾彦林挣的每一分钱我都不知道,也没有给过我钱。借款是不是真实存在我提出异议。被告艾彦林未答辩。被告左改珍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离婚证复印件。2、离婚协议。原告质证认为,我感觉二被告离婚是骗局,借我钱的时候二被告还没有离婚,他们夫妻应该共同承担债务。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被告艾彦林以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马立辉借款70000元,二人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借条。2014年10月14日,被告艾彦林又以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马立辉借款800000元,二人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借条。以上款项二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艾彦林于2014年10月1日、2014年10月14日向原告马立辉借款87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借条。现原告马立辉依据上述证据要求被告艾彦林、左改珍偿还此笔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因以上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系个人债务,故二被告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艾彦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彦林、左改珍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马立辉借款8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被告艾彦林、左改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利华审 判 员  周军芬人民陪审员  李巧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