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与张昌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张昌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晓茂。委托代理人舒靖翔。被告张昌安,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谢锦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飞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案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在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