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辽宁龙栖湾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辽宁龙栖湾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343号原告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潍胶路999号。法定代表人葛茂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邢立伟。被告辽宁龙栖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石化轻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旱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龙栖湾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辽宁龙栖湾化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85897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辽宁龙栖湾化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85897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