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中福与吴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福,吴盛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001号原告黄中福,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吴盛川,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中福与被告吴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