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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中福与吴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福,吴盛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001号原告黄中福,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吴盛川,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中福与被告吴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