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进与山西秋源木有限公司、任正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山西秋源木有限公司,任正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208号原告陈进,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山西秋源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忻州定襄县受禄乡瑶三线37公里处路南。法定代表人任正旺,董事长。被告任正旺,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定襄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军磊,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进诉被告山西秋源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源木公司)、任正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进、被告秋源木公司、被告任正旺的委托代理人侯军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进诉称:被告山西润丰源人造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正旺于2014年3月24日向我借款26万元,承诺到期及时还清,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没钱为借口推脱。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6万元,以及利息1.69万元。被告秋源木公司和任正旺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计算本金数额有误,2013年9月24日,第一次借款数额为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是半年,利息年利率30%。到期后,被告没有能力还款,和原告协商,又借了25500元,共借款两次本金175500元。加上半年的利息22500元,还有其他一些费用2000元,本金一共是20万元,再付一年6万元的利息,连本带息共计26万元,这就是借款协议和收据的形成。按照新的利率不超过24%的年利率计算,截止原告立案之日本息合计共欠原告24966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为公司经营需要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是半年,利息年利率30%。到期后,被告没有能力还款,经与原告协商,2014年3月24日又向借原告借款25500元,共借款两次本金175500元。加上半年的利息22500元,还有其他一些费用2000元,本金共计20万元,再付一年6万元的利息,连本带息共计26万元,于是形成借款协议,借款26万元,借款期限一年,逾期按日息0.5‰支付利息。2014年3月24日山西润丰源人造板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了收据,收到陈进借款额26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26万元及利息1.69万元。山西润丰源人造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已更名为山西秋源木业有限公司。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款协议、收据以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陈进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借款本金20万元,截止开庭之日利息为5万元,本息合计25万元。原告主张偿还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令被告山西秋源木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任正旺共同偿还原告陈进借款本息合计25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6元,减半收取2727元,由被告山西秋源木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任正旺负担(原告已预交,在执行时一并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宁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杨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