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玉杰与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汽车分公司、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杰,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汽车分公司,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刘玉杰,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委托代理人赵建峰,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丽娟,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汽车分公司,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负责人乔明,经理。被告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55号。法定代表人周齐,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敏,男,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汽车分公司安全员。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志宏,男,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汽车分公司安全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杰与被告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汽车分公司、被告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杰以选择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刘玉杰负担。审 判 长 黄 静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人民陪审员 赵淑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颜嘉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