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廖权与成都天易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廖权,男,生于1981年7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成都天易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284号廖权与成都天易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廖权同意该案延期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37648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7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泳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