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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3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南通市东方塑胶有限公司与建湖佳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东方塑胶有限公司,建湖佳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384-2号原告南通市东方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长泰路东侧尖沟头村9组1号房。法定代表人张卫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明明、朱浩,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湖佳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湖县开发区明星路东纬二路北。法定代表人蔡静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东方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佳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市东方塑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东方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东方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4元(已减半)、保全费1120元,合计2374元,由原告南通市东方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明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保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