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立文与侯学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文,侯学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杨立文,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安华,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邹伟,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侯学仁,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文诉被告侯学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立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