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罗祉瑽与王泽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祉瑽,王泽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208号原告:罗祉瑽,系武汉市光谷六小三年级三班学生。法定代理人:罗更强。委托代理人:文军,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泽南,系武汉市光谷六小三年级三班学生。法定代理人:张飞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祉瑽诉被告王泽南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祉瑽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祉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罗祉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罗祉瑽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