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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雪峰,刘春燕,刘树德,张爱,李传新,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于雪峰,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刘春燕,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刘树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爱,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传新,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娟,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传新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李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