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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温芳与王长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芳,王长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552号原告温芳,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保定市。被告王长山,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刘海燕,易县开元街光大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芳与被告王长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芳负担。审 判 长  孙春梅审 判 员  林海燕人民陪审员  XX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于海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