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79号原告赵某,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夏庄镇滩头村81号。委托代理人任青,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某,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时集乡大曹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仝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