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夏友与谢炳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夏友,谢炳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747号原告:陈夏友。被告:谢炳茂。原告陈夏友为与被告谢炳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夏友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夏友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夏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陈夏友负担。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庄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