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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少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少民初字第65号原告方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甘某,农民。被告方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诉被告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方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黄伟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