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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邝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36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某某,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XXXX,2015年4月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被告人邝某某酒后驾驶粤JTLX**号小型客车从开平市三埠曙光东路往曙光西路方向行驶,当日2时10分许,驶至曙光东路172号海城摩托车行路段时,碰撞人行横道上的行人胡某奎,造成胡某奎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被现场处置事故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邝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91.0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邝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陈某森、胡某奎、邝某彬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抽血送检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邝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庭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作如下判决:被告人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谢耀林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