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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梅诉王洪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920号原告王某甲,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王某乙,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以不想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邵 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