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文涛、黄国艳、李英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文涛,黄国艳,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怀荣,理事长。被执行人吴文涛,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2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黄国艳,女,生于1990年5月12日,汉族,系被执行人吴文涛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英,女,生于1980年9月4日,汉族,现住达州市达川区。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文涛、黄国艳、李英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163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357号执行案未清偿本金16300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 军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冉茂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