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华英与许建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英,许建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李华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华远。被告许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英与被告许建勇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0元,依法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李华英负担。审判员 朱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