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柏清与夏晓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柏清,夏晓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662号原告:吴柏清。委托代理人:方君军,浙江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晓藩。原告吴柏清为与被告夏晓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夏晓藩归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夏晓藩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柏清的委托代理人方君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晓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被告夏晓藩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之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晓藩归还原告吴柏清借款10万元及支付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夏晓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 欢 关注公众号“”